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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写字楼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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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1-03-16 00:07

 (一)买方:
 1、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 契税=销售收入额(不含税)×3% 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目,仍依书立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征收。 印花税=合同金额×0.05% 
(二)卖方:
 1、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商铺购置原价或者取得商铺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缴增值税款=销售额÷(1+5%)×5%
 2、个人所得税。以销售门店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减除门店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购进门店的原值、转让门店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门店的收入额-购进门店的原值-合理税费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目,仍依书立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征收。 印花税=合同金额×0.05% 
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适用的税率 
5、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税率为:3%。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 
6、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税率为:2%。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 
7、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即: 增值率≤50%,土地增值税=增值额×30% 50%<增值率≤100%,土地增值税=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100%<增值率≤200%,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率>200%,土地增值税=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对于买卖二手商铺,
扣除项目金额可采用以下2种方式: 
1、按商铺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以提供的原购买商铺的发票。对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间隔年数按购买商铺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计算,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此时,扣除项目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入年限×5%)。
(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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